城市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一、城市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反映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发展进程的各个方面,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提供有关城市发展情况的翔实数据,为社会各界提供有关城市发展的分析报告和课题研究,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及制定城市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
三、统计内容
城市行政区划、土地面积及水资源;人口与就业;综合经济;规模以上工业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通讯与能源;贸易、外经与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科技、文化与卫生;人民生活;社会保障;公共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
四、统计原则
均按属地原则统计,即包括城市辖区内全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关统计内容。“全市”指城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包括城区和所辖县(市);“市辖区”指城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五、报送方式
填报单位为各级地级及以上城市统计局,采取联网直报方式,在网上报送。
六、报送时间
上报起始日期为6月1日,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七、数据发布
按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