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农林牧渔业产值统计制度
一、为准确计算农林牧渔业产值、增加值,客观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成果,准确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实施宏观管理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向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的信息咨询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
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统计对象
全部农业生产经营户和经营单位。
四、核算内容
农林牧渔业产品的价值量及其对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的价值量。
五、核算方法
采用“产品法”进行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把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
六、数据采集
1、本制度分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各级统计机构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核算内容和方法,采取分级核算、逐级上报、层层汇总的方式报送数据。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各级统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七、数据处理
各级统计机构使用专业数据处理软件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八、数据发布
统计数据按季度、年度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和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